2011-12-30卫生部发布 2012-02-01实施
本标准代替GB160o7— 1995《大骨节病病区控制及考核验收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骨节病病区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对大骨节病病区控制状况的评价以及病区控制的考核验收。
2 控制指标
2.1 病区村(自然村或行政村)控制指标
病区村的病情具备下列两项指标之一,可判定病区村得到控制。
a)临床检查7周岁-12周岁儿童,检查率大于95%,按照WS/T207(大骨节病诊断标准)诊断,无Ⅰ度及以上病例。
b) X线检查7周岁-12周岁儿童,检查率大于95%,按照WS/T207(大骨节病诊断标准)诊断,X线阳性率≤5.0%,其中骨端阳性率≤3.0%,且无指骨干骺端“++”病变及“三联征”病例。
2.2 病区乡(镇)控制指标:乡镇所辖95%以上的病区村(自然村或行政村)达到病区村控制指标,可判定病区乡镇得到控制。
2.3 病区县(市、旗)控制指标:县(市、旗)所辖全部病区乡镇达到病区乡镇控制指标,可判定病区县得到控制
2.4 病区省(区、市)控制指标:省(区、市)所辖全部病区县(市、旗)达到县区控制指标,可判定省(区、市)达到控制指标。
2.5 全国控制指标:全国各病区省(区、市)均达到病区省控制指标,可判定全国病区得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