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2013年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共有10类132种疾病。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等。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 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α射线、β射线、射线、γ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法定的职业病。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只限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超出这个范围,即使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所造成的疾病,也不属于职业病。
目前,工作中引起的腰痛、背痛、脖子痛,尚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还不能算职业病,但它确实是一个职业相关性疾病,用人单位应该采取相关措施积极预防。